曾經擁有美國永久居留身份,也就是綠卡的總統馬英九,到底需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繳稅?事實上,綠卡是否有效,在美國移民法和稅務法的定義,並不相同,美國國稅局網站上清楚寫著,只要綠卡沒有被撤銷或依法判定失效,在稅法上仍然是「居住外籍人士」,必須和美國公民一樣,向美國政府申報境內以及境外的收入,而美國國稅局對於綠卡無效的認定,必須是正式的書面決定,而不是「自動」失效。
總統馬英九(2008.1.29):「只要你開始使用向美國申請簽證,他給了你簽證,這綠卡就自然失效,所以我們20多年前就這樣做了。」
儘管一再強調綠卡已經失效,但馬總統始終沒有提出有效的證明文件,導致綠卡問題如影隨行,馬總統定居台灣,超過一年沒有住在美國,也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對美國入境移民官來說,馬總統確實沒有定居在美國,以及維持綠卡的意願,他的綠卡也經由這些「放棄」行為自動失效,但是美國稅法對於居民以及非居民的定義,卻和美國移民法不同,綠卡持有人的報稅義務不會「自動」失效。
根據美國稅法,所有綠卡持有人都是「居民外籍人士」,必須向美國國稅局報稅,除非有來自美國移民局官方的書面通知,證明綠卡被取消或主動放棄,綠卡持有人才可以不必申報所得稅,綠卡持有者的繳稅義務,不會因為離開美國而改變。
TVBS特派記者倪嘉徽:「如果馬總統沒有向美國遞交I-407表格自願放棄綠卡,也沒有被移民法院判決放棄綠卡,即使在美國移民法上,他的綠卡已經失效,但是根據美國稅法,馬總統沒有正式註銷綠卡,依法必須向美國政府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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