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賴意文(TSNA專欄作家。)
1年1度的美國職棒大聯盟交易大限即將來臨,每年在這個時候被交易的,主要都是合約即將到期,可能當季結束後就會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有些球迷感到疑惑,既然只是短期打工,為什麼不乾脆學足球的租借制度,讓更多簽下長約的球員在合約到期前有到其他球隊競爭季後賽的機會。
每年都會有一些球迷、媒體提出實施球員租借制度的建議,但大聯盟從很早以前開始就禁止租借球員。
其實在棒球發展初期,大約1880年代之前,租借球員不算少見,還有部分球員會同時與互不隸屬的聯盟裡的球隊簽下合約,另外某些球隊會把其他球隊當「農場」,把部分球員租借到其他球隊打球,需要時再召回,但這些都被視為合約亂象,隨著時代演進,部分聯盟開始設法解決,確立規範。例如1882年成立,後來也被認為認為是大聯盟層級聯盟的美國協會,在成立後的第1年就要求各隊不得再將球員租借出去。
到了1903年,各聯盟簽下〈全美職業棒球俱樂部管理協議〉,現代大聯盟體制正式確立。在這份協議中各聯盟互相承認各隊與球員所簽下的合約,禁止球員同時與超過1支球隊簽約,並且禁止把其他球隊,包括當時並不隸屬大聯盟支配的小聯盟球隊當作農場的行為。
在這份協議第6條第4款就明文規定:「以他隊當農場寄養球員的作法是被禁止的。大聯盟球隊對球員的所有權利或主張,在該球員成為小聯盟球隊成員時都應該終止,球隊之間不得有租借或返還球員的協議,其他球隊也不應認可此類協議。」
後來隨著任意指派(optional assignment),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任意下放(option)規則的實施,這個制度稍有鬆綁,在保留名單(也就是現在俗稱40人名單)但不在現役名單(也就是現在俗稱26人名單)中的球員可以被任意指派到小聯盟球隊。
而在小聯盟萎縮的年代,小聯盟與大聯盟正式簽訂球員培養協議,大聯盟球隊開始可以將球員寄養在小聯盟球隊,農場制度合法化,現代大小聯盟體制正式成形後,雖然大聯盟球隊可以將球員下放小聯盟或從小聯盟召回,但前述規則關於租借的部分,還是一直存在於大聯盟規章中。
目前大聯盟規章第7章(i)條就規定,球員租借(1)在大聯盟層級被禁止,大聯盟球隊對球員的所有權利與主張,除非是在大聯盟主席認可的任意指派之下,在該球員被完全轉讓到其他球團時都應該終止。球隊之間不得有租借或返還球員的協議,其他球隊也不應認可此類協議。
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因應後來的規則改變加入任意指派的例外之外,其他文字都跟前述119年前那份奠定目前大聯盟基礎的全國協議一致。雖然這條規則第2款也規定目前在小聯盟層級可以有球員租借,但在大聯盟層級,球員租借行為一直都是被禁止的。
當然,從以前禁到現在不代表就是正確的,既然在全世界大受歡迎的足球運動中都採用球員租借制度,這應該不是什麼糟糕的制度才對吧?
在足球界,球隊將球員租借出去的主要理由,是這名球員出於各種因素應該有但得不到第1隊出賽機會,這些因素包括還在成長的年輕球員,與其留在預備隊,不如租借到其他有更多第一隊出賽機會的球隊。此外還有因為球隊體系或個人能力問題失去第一隊出賽機會而感到不滿的球員,也可能被租借到其他需要的球隊。
而選擇向其他球隊租借來球員的球隊,多數是為了省錢,租借是比直接轉會更便宜的補強方式,此外還有部分是規避轉會期規定。如果是強隊向其他球隊租借球員,往往是為了未來買下該名球員做準備,這是取得年輕好手的方式之一。
但是就算我們先不談連國際足總都開始對球員租借做更嚴格的管制,試圖減少租借對自訓球員的衝擊,上述這些球員租借制度的功能在大聯盟都有其他替代制度。
大聯盟有非常完整的農場體系,不需要利用其他球隊的大聯盟層級練兵,而在某支球隊沒有出賽機會的球員,通常其他球隊也不是非要不可,有很多便宜自由球員的選擇,在揮棄程序中取得其他球隊不要的球員的代價也不高,都大大減低大聯盟要改用租借制度的理由。
大部分對大聯盟採用租借制度的建議,主要著眼於這是便宜取得好球員的方式,力拚季後賽的球隊可以在季中交易大限前租借到可能無法透過交易補進的好手,甚至包括有長約的球員可以來半季打工,例如今年需要外野手的球隊,如果有租借制度就可以跟洛杉磯天使租3個月的Mike Trout或大谷翔平。
但是這也會衍生出一些問題,短期租借的代價勢必比簽長約低廉許多,資金充裕的球隊可能在交易大限前灑錢做短期補強,季後賽變成看誰錢多能請比較好的傭兵。對此部分支持實施球員租借制度者認為可以做出一些限制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例如對每隊能租借的球員做出限制,甚至可以只允許租借1名球員,還有租借交易禁止涉及金錢等。但是如果要設下諸多限制的話,那租借制度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大聯盟有活絡的球員交易市場,每年交易大限就已經有許多主力球員交易,各隊戰力都可能出現不小的變化。例如去年洛杉磯道奇一口氣搶下Max Scherzer與Trea Turner的重量級交易就引發話題,真的有必要再開啟其他轉隊方式嗎?
如果租借制度存在,國民不見得找得到願意花更高代價交易Turner的球隊,只能以較低的價碼租借3個月,讓他今年再回到國民出賽,話題性不是反而更低,對國民更不利嗎?當然少數像Trout這種等級、這種合約長度的球員幾乎完全不可能透過交易取得,租借還是會有球隊搶,還是能為母隊帶來重大收益,但是看到Trout每年8月開始換不同球衣打球,真的就有比較好嗎?
整體來看,租借制度絕大部分的功能,大聯盟都有其他制度取代,甚至可能是更好的制度,個人認為實在不必再設計一套複雜的制度,就只為了讓少數長約中的球員到其他球隊短期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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