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全力推動太陽光電發展,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委辦權限,將面積30公頃以下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委辦由地方政府進行審議,有助於加速流程,鼓勵全民加入種電行列。
為落實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配合政府的能源轉型計畫,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將30公頃以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委辦地方政府審議,並自今年8月17日修正生效。
也就是說,過去太陽光電審議是地方政府受理,然後轉由中央審查,新規定修正生效後,小規模的開發能直接由地方政府審議,可以擴增審議太陽光電案件的能量,進一步加速建置開發。
營建署官員指出,這次修正的一大亮點是修正敏感地區的委辦權限,將面積30公頃以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申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的審議權限,一併委辦由地方政府審議。
官員說明,地層下陷與該區含水量有關係,不過建置太陽光電設施不須抽水,而且30公頃以下的太陽光電設施載重有限,對於環境影響較小,地方政府對於當地環境條件也較清楚,因此將審議權限放給地方政府。
至於30公頃以上的大面積開發,仍是由中央來審;營建署指出,近日已審查通過2案上百公頃的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案件,分別是經濟部能源局及台電公司申請位於嘉義縣及台南市國有鹽業用地的設置太陽光電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這2案也是國內建置太陽光電專區的示範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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