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做出函釋認定,勞動檢查法中所提的「工會」指的是企業工會,因此勞檢時要告知的工會也只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則應屬於陪鑑專家。勞團則認為,此函釋傷害勞工權益。
根據現行的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多個職業、產業工會日前呼籲勞動部,勞動檢查法所稱的工會,應該包含職業跟產業工會,讓那些在沒有企業工會的公司勞工,也可獲得保障。
不過,勞動部經過與專家學者討論過後,做出相關函釋,認定勞動檢查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工會」仍應指企業工會。
勞動部官員受訪表示,主因是根據勞動檢查法當初的立法意旨及相關研商會議,憂心如果包含職業或產業工會的話,會有「洩密」的疑慮,因此認為不應該包含職業或產業工會。
勞動部官員說,倘若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對於涉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認有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時,可依勞動檢查法第23條專家陪同鑑定規定辦理,其中陪鑑專家學者的資格就包括勞工團體等成員。
對此,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葉瑾瑜受訪表示,這是個退步的函釋,因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偏低,好不容易有職業或產業工會可以協助保障勞工權益,但又因為這紙函釋,讓他們無法保障勞工。
葉瑾瑜說,雖然可以用陪鑑專家學者的身分,但這個根本沒有意義,職業跟產業工會就是工會,為何還要用其他身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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