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被歐盟列入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至今3年,為了宣示打擊非法捕撈的決心,行政院修法禁止IUU漁獲進口,違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2015年10月歐盟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今年3月中旬歐盟官員再次來台訪視,但仍決定暫時維持黃牌狀態。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遠洋漁業條例」第14條之1、第41條之1、第47條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請農委會持續與產業團體溝通及宣導台灣禁止非法漁獲物進口的政策及立場,同時與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務署等機關共同合作,杜絕非法漁獲物進入台灣市場。
賴清德並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促請歐盟儘早將台灣自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解除。
修正草案新增第14條之1,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因為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的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解除限制。
新增條文第41條之1規定,違反14條之1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75萬以上、3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院希望藉著加重處罰規定,達到嚇阻違規的效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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