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期間,周姓民眾等人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遭驅離。他們認為驅離行動違法,自訴前總統馬英九等4人涉殺人未遂等罪嫌;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天裁定駁回自訴案,全案可抗告。
自訴人主張,馬英九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下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
江宜樺後來轉令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任務」,導致第一線執勤員警,迫於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4人,對現場靜坐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等4名被告下令執行驅離行動,並未逾越法定職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因為本案案發地點為行政院區,屬集會遊行法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抗議民眾攜帶油壓剪破壞拒馬、行政院門窗,進入行政院區內並破壞物品。
裁定指出,馬英九等4人基於維護國家重要機關設施的安全,以及使憲法機關持續運作,在公共秩序、安全的考量下,依據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規定執行驅離行動,並未逾越法定職權。
此外在驅離行動前,被告等人已要求現場執行員警先進行柔性勸導,非立即採取強硬手段驅離群眾,已兼顧各種利益的權衡。
裁定也提到,自訴人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受到傷害,無法認定馬英九等4名被告與在場執勤員警間,是出於違犯特定犯罪的故意,而進行彼此聯絡謀議或計畫,馬英九等4人的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不經審判程序逕予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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