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三審今天上午9時30分開庭;工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庭前舉行記者會指出,最高法院應盡速判決、自為判決,也希望能開放直播。
工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表示,這次開庭可能是RCA案確定判決前,最後一次開庭。
RCA員工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說,當法院以個資理由,交雙方律師決定是否辦理直播,最後遭到RCA等4間被告公司律師拒絕,不僅犧牲本案全體當事人的觀審權利,對於這群親身走入法庭貢獻個人身家資料、罹病苦痛以利法院審理的證人來說,更是不公平。
義務律師團成員則說,今天開庭將與對造就因果關係推定、工人損害的認定、舉證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權時效等法律爭點進行辯論,而這些在一、二審判決確立的進步原則,將成為未來台灣職災、公害損害賠償的重要先例。
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也說,本件的實質當事人有500多位,但法庭內只有37席旁聽席可以旁聽,其他人無法進來,等於剝奪他們實質參與的權利,希望最高法院可以思考直播這件事。
這起案件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訴請損害賠償有理由,判RCA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445萬元,另美國奇異公司(GE)非RCA可控制公司而免賠。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就負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獲賠償人數及金額部分有錯誤,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RCA可控制公司,也負賠償責任,去年10月判決RCA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其中因3名員工於78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已上訴三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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