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對於公職人員的範圍與利益衝突的定義更為明確,並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定義部分,原本法條僅規定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但這次修法後,明確定義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法官、檢察官等12類,都屬公職人員。
這次修法也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該法的關係人,如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規定與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可依交易金額多寡,最多處以與交易金額相同的罰鍰,不過也有符合社會福利性質補助、公平競爭方式等6項例外。
全案在朝野協商時,也加入條文明確定義「各級民意代表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以及其他受民意代表指揮監督的助理。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如有利益衝突的情事,應即自行迴避,民意代表應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公職人員應通知聘任機關,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的團體,首長則應通知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沒有上級機關者,就通知服務機關團體。
三讀條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不過,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標售、標租、招標等,以及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或是禁止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等,都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定,公職人員如果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經令其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還可以按次處罰,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果假借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監察院、法務部或公職人員服務機關,要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受查詢者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上午順利二讀、三讀,根據三讀條文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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