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道德風險,使得車主為獲取全額理賠,故意擴大原有損害金額,出現假理賠事件,金管會日前發函要求產險公司不得銷售起賠式自負額的車險商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明定勞工在非執行職務期間內,遭遇意外事故而致死亡的撫卹補償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以及汽車保險的自負額不得約定以起賠式自負額方式辦理,且即日起生效。
華南產險表示,所謂自負額是指,當意外事故發生後,民眾須先自行負擔約定的金額後,超過自行負擔的金額則由保險公司理賠。
如自負額為5000元時,每次出險時,民眾須先負擔5000元,剩下不足的的部分,原則上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損失金額低於5000元時,則由民眾自行負擔。
至於起賠式自負額是指當損失金額低於約定自負額時,這次的損失金額則由民眾自行負擔,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倘損失金額超過約定自負額時,該損失金額由保險人全額理賠,不予扣減約定自負額。
金管會舉例說明,若約定自行負擔5000元,當意外事故損失為1.2萬元,大於5000元時,保險公司全額支付1.2萬元的損失,不用先扣除5000元的自負額;但若出險理賠為4999元、低於5000元時,則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金管會指出,目前車險自負額多採扣除式,且根據定型化契約,扣除金額採357制,即第一次出險扣除額為3000元,第二次為5000元,第三次則是7000元,至於起賠式自負額則運用在一次出險金額較大的水險上,目前車險商品尚無採用起賠式自負額者。
金管會表示,依據對價關係,當自負額越高,則保險費率相對較低。然而,部分保險業為招攬業務,藉由設計具起賠式自負額的汽車保險商品,進行市場競爭,但因汽車保險的約定自負額金額通常不高,為避免車主為獲取全額理賠,故意擴大原有損害金額,造成道德風險,因此,即日起要求汽車保險的自負額不得約定以起賠式自負額方式辦理。
汽車保險是產險業務來源的最大宗。根據保發中心統計,2017年產險業簽單保費為1567.1億元,較2016年增加7.36%,其中,汽車保險保費占總直接簽單保費比重最大為54.8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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