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天表示,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的主管職務是推動地方自治業務的重要職務,繁重程度不亞於直轄市相關職務,院會上午通過職務列等調整案。
考試院上午舉行院會,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一向為考試院關切議題,考試院銓敘部於民國89年至105年間,數度提出相關職務列等調整擬案,多以地方機關的職務列等調整為重點,因受限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未能實施。
考試院表示,考試院會今天通過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主管等職務的列等,由於上述職務是地方自治業務推動的重要職務,職責繁重程度不亞於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列等有調整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在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下,完成職務列等調整。相對應的警察官職務等階也併同調整。
考試院說,基於時效考量,公務人員相關職務列等的調整,經決議採修正機關編制表方式處理;警察官部分,因作業較為單純,仍應先行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相關職務列等(等階)的調整將自同日生效,不影響人員權益。
行政院3月5日將「縣市政府職務列等及相對應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調整建議案」行文考試院,具體建議非直轄市的副局處長職等由九職等調整為九到十職等,科長則由八職等調整為八到九職等,併同調整等階相當的縣市政府警察官職務。
考試院說,銓敘部後續將配合相關機關的作業時程,研議實施日期等配套措施,另案函陳考試院審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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