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近日發函大專院校,要求公私立大學專任教師禁止赴陸任教,未經許可也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研發計畫,引發外界質疑。但翻查相關法規,上述規定早已行之有年。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午也透過文字說明重申,政府支持、鼓勵並正向看待兩岸學術交流的立場並未改變。但兩岸交流仍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相互尊重。
根據部分大專院校官網公告,陸委會在公文中重申行政院3月16日針對「中國大陸對台31項措施」的政策指示。
其中指出,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學院校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然而,上述規定早已行之有年,並非新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教育部民國98年解釋函則指出,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的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
另外,關於台灣大專院校與中國大陸學校進行短期或常態性交流的部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規範,需先向教育部申報,且書面約定的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對此,陸委會上午再度呼籲,希望兩岸學術交流,應符合政府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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