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議題延燒,不僅燒出多達140位台大教授兼任獨董先上車後補票的疑慮,凸顯管案非個案,且若要程序完備,教授成為獨董候選人前,須取得大學同意函的可行性問題。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對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送交立法院財委會的書面報告中指出,根據證交所檢視台灣大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沒有發現管中閔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有關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規定。
同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多次強調,本來根據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若沒有其他適用時,(管中閔)當然可就任執行職務。
這個但書為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一事埋下了疑義,因為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即根據條例,管中閔若要兼職,須先經過大學的同意。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多次強調,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教授若要兼任企業獨董時,要經大學正式同意。
攤開管中閔申請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程序的時間表,管中閔於民國106年5月2日就向台大申請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台大5月17日核准,隨後台灣大哥大股東會6月14日選出管中閔擔任獨董,之後台大與台灣大哥大於9月29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台大10月20日發函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
挺管派解讀,台大校長楊泮池已於5月17日核准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10月2日校方是補齊形式上該有的同意函動作,即管中閔於6月14日當選台灣大哥大獨董,因台大已核准在先,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
挺管派進一步指出,管中閔兼任獨董的申請程序,與台大140名兼任獨董的教授相同,教育部駁回管中閔為台大校長是破壞校園自治、民主法治原則。
但另一派認為,楊泮池5月17日的「核准」其實只是「內部簽辦」,不具正式的意思表示,即管中閔於6月14日當選獨董後,在台大10月2日正式出具同意函前,這段期間內都不應行使獨董權責,至於多達140位台大教授申請兼任獨董的「先上車後補票」疑慮,則可透過程序更完備的方式,讓教授可以更安心的被提名。
之所以有這麼多的教授擔任企業獨董,主因在金管會強化公司治理,要求企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薪酬籌委會背景下,企業對獨董的需求愈來愈高,尤其,教授因專業一定符合要求,也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符合獨立性要求,因此,不少企業青睞教授當獨董。
為確保教授擔任獨董後,沒有違法兼職的「先上車後補票」疑慮,金管會將檢討相關規定,可能從「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4款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著手,把大學同意函列為教授被提名為獨董候選人資格之一。
也就是說,大學教授未來若要擔任企業獨董,要先取得大學核發的兼職同意函,之後公司才可進行董事提名作業,以避免教授當選獨董後,大學才函覆同意兼職的回溯任職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若有改選董事時,應至少在股東常會前40天,以及股東臨時會前至少25天公告董事提名名單。
然而,實務上,當企業面臨經營權之爭時,不管公司派,還是市場派,大多會壓在公告截止日前對外公告董事名單,就是因為擔心董事名單提前外流,可能影響之後的選舉策略。
即企業若要在6月初改選董事,提名教授參選獨董時,最慢須在4月中下旬就取得大學的同意函,但企業在取得大學同意函的過程中,可能面臨董事名單提前外洩的風險。
管中閔案凸顯教授擔任獨董問題,主管機關要如何完善相關措施,以消弭企業找教授擔任獨董的疑慮,並促進產學合作,讓企業經驗與學術結合,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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