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光與昱晶、昇陽科合併案為台灣太陽能產業史上最大合併案,備受矚目。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認為本案對整體經濟的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新日光、昱晶與昇陽光電1月29日共同簽署合併契約,合併基準日訂今年10月1日。新日光將為存續公司,昱晶與昇陽光電將為消滅公司;合併換股比例為每1股昱晶普通股換發1.39股新日光普通股,每1股昇陽光電普通股換發1.17股新日光普通股。
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日光、昱晶及昇陽公司,主要營運業務均為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模組產銷,本案產品市場應為太陽能電池市場及太陽能模組市場,結合態樣為水平結合。結合後以新日光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昱晶公司與昇陽公司為消滅公司。
公平會表示,經查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太陽能電池銷售量雖有增加,但與全球其他同業市占率差距並不大,市場競爭仍屬激烈;另太陽能模組部分,結合後市占率增加有限,且不乏有相當規模國內外業者參與競爭,對市場影響尚屬輕微。
另外,公平會表示,台灣太陽能光電業者90%以上產能均為出口,而台灣尚非太陽能電池的主要需求市場,因此定價仍受全球市場的拘束,縱使在國內市場,亦因下游業者尚有轉換交易對象的可能性,無法單方任意調高價格,因此本結合案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應非顯著。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台灣太陽能產能受限於經濟規模,多集中在太陽能電池製造,結合後存續公司將具有更高的籌資能力,投入技術研發與創新,發展台灣自有的模組品牌。且政府積極創造太陽能模組的內需市場,結合後存續公司藉台灣內需市場成長契機,建立以模組及系統銷售為主的整合式營運,協助太陽能產業升級,對整體經濟發展應屬有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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