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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險金信託 立院三讀修正保險法相關條文


發佈時間:2018/04/03 13:51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03 13:51
圖/TVBS
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6條之1及163條之1,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更完善保險金信託制度,並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賦予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法源。

有鑑於現行保險金的信託,因信託業者並無保險利益無法直接成為要保人,難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之後保險受益人(即信託受益人)的保障,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保險法增訂第16條之1明定,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以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

 

另外,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三讀修正增訂第163條之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得比照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的方式,即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

談及修法效益,中國國民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對保險金信託需求較為殷切的,多為經濟較為弱勢或有身心障礙者子女的家庭,父母為子女買保險,日後若家庭發生變故,透過之前投保,銀行會幫忙每月撥款給失去父母照顧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但是現行規定,這筆錢須先由這些子女先完成提領程序,存進銀行信託,所以「這環節有問題」,必須修法改善。

曾銘宗說,這次修法更完善保險金制度,「實務上有這需要」,讓需要被照顧者變成一開始去銀行保險時,三方契約就講好,直接信託由銀行負責照顧需要被照顧者,這樣既可照顧到需要被照顧者,也可以幫助銀行保險金信託業務蓬勃發展。
 

至於三讀修正增訂第163條之1,曾銘宗表示,現在很多業務都已經可以透過手機或電腦進行。因此,這次保險法修正及新增規定,賦予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法源,以及應遵循相關事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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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保險金#信託#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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