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莊姓檢察官為了一起猥褻案是否羈押被告和法官起口角,陳姓法官事後提告公然侮辱以及侮辱公務員,彰化檢方分案偵辦,認為檢察官沒有貶抑人格的意思,決定不起訴。
莊姓檢察官為了偵辦一起猥褻案,發現被告吳姓男子透過網路散布未成年女子的裸照,檢方查出,吳男假冒自己是廣告公司經紀人,徵求拍攝內衣廣告的模特兒,等到收到少女寄來的穿著內衣照片,再以提供金錢為誘惑,要求少女以視訊方式裸露身體或是碰面進行性交易。
檢方查出,被害少女人數恐怕超過50人,於是在民國106年12月先將已查明的22人部分起訴,又在今年1月又發現疑似有20名少女也受害,於是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將吳男羈押,不過陳姓法官裁定新台幣3萬元交保,莊姓檢察官不滿在法庭與法官發生口角,陳姓法官事後控告莊姓檢察官公然侮辱以及侮辱公務員2罪。
彰化地檢署今天發出新聞稿,說明經調查後認為,檢察官是在羈押庭訊問完畢結束錄音後,與法官討論時的言詞,與侮辱公務員罪「於執行職務時當場」要件有差別。
而且檢察官是針對駁回羈押的理由進行討論,法官自認受辱提告,不過調查過檢察官陳述經過始末及事後之情狀,可見是針對特定事件表述而非對人為抽象謾罵,無貶抑人格的意思,因此決定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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