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太陽花學運占領立院屬政治性言論,無明顯立即危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實質違法性,黃國昌等人也無煽惑犯罪主觀犯意,判決黃等22人無罪。
高院指出,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魏揚、李惠仁等13人無罪確定。蔡丁貴等9人遭起訴可上訴第三審的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等罪,但一二審都無罪,檢方只能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上訴。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與林飛帆、陳為廷、蔡丁貴等22人,被控於民國103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占領立院,遭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
高院發言人邱忠義說,檢察官只針對煽惑、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部分起訴,沒有起訴占領立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理論的問題。
邱忠義表示,全案起因於立院審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粗糙且有重大瑕疵,黃國昌等人認為立委未恪盡職守,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且對大眾生活影響最小的立院聚集表達訴求,並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大眾生活場所惹事生端。
高院新聞稿則指出,黃國昌等人為防止服貿協議草率通過,且當時實際上已無其他替代手段,因此號召群眾進入立院是最後的必要手段,屬於政治性言論,目的並非製造暴力、刻意妨害安寧,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非屬明顯而立即危險,國家應保障此等言論,不具實質違法性,不能事後加諸刑罰。
合議庭也在新聞稿中呼籲,立委為民喉舌,若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應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批判與反動,期盼有權者能傾聽民眾心聲,於政策制定之際,以促進人民福祉,慮及社會大眾權益為最高考量,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的內耗。
針對陳抗中的警民推擠,合議庭認為,民眾是否妨害公務,應綜合現場情狀判斷,不是一與員警有肢體拉扯就構成犯罪,而綜觀案發情狀,即使民眾與員警互相推擠拉扯,但沒有激烈攻擊手段,也無刻意攻擊員警,警民還互相傳遞礦泉水,尚能彼此體諒,顯然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
合議庭也認為,蔡丁貴等人拆下立院銜牌,意在表達對立院粗糙立法的不予苟同,吸引社會大眾關注此議題,屬政治性言論的象徵性方式,且未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尚屬國家對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維護範圍內,縱使使立法院難堪,政府機關也應容忍。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黃國昌等22人犯罪,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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