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總隊去年執行海上訓練時,發生人員落海事件。飛安會今天公布調查報告,主要是直升機人員維護檢驗不確實;同時,台灣對公務航空器缺乏監理法規,會降低安全和管理標準。
今年2月5日深夜,一架空勤總隊直升機執行任務時墜落蘭嶼外海,至今機上人員下落不明,這是空勤總隊16年來第11次事故。飛安會今天則公布去年空勤總隊在台中港的事故調查報告,同時指出公務航空器的飛安隱憂。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Sikorsky UH-60M型直昇機,編號NA-703,106年6月30日,在台中港執行海上搜救任務吊掛組合訓練人員回收時,吊鉤與主件脫離,1名海巡署勤務員及1名特搜隊員落海,分別遭受輕重傷。
根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這起事故發生在直升機更換吊掛鋼繩時,吊鉤軸承可能受到外力撞擊,造成位移並傾斜卡滯在軸承室內,維護員在安裝襯套螺帽至吊鉤軸承室時,由於襯套螺帽未至正確位置,使固定螺絲未能正確進入軸承室凹槽。
而檢驗員在檢驗時,也未發現固定螺絲未安裝在軸承室確定位置,當直升機開始執行吊掛組合訓練人員回收時,吊鉤軸承室與襯套螺帽締結的螺牙鬆脫,導致吊鉤與主件脫離。
飛安會調查發現,空勤總隊未妥適調派已完訓的檢驗人員執行相關維修品管工作,且維修手冊都是英文版,但空勤總隊還未建置機務人員明確的英文能力要求與評估機制。
空勤總隊同時未針對機體維修手冊與吊掛維修手冊作適當管理機制,不利機務人員使用及新進人員教育訓練。
飛安會在報告中指出,台灣缺乏公務航空器監理相關母法和飛航作業與管理機制基本安全要求法規,而是由空勤總隊自行訂定各項安全標準、程序與管理機制。在目前運作機制下,會產生因成本、任務需求或單位績效而降低安全標準與管理機制。
飛安會除建議空勤總隊訂定標準程序、加強維修及檢驗人員訓練、適當評估與要求機務人員英文能力、正確解讀手冊內容、確保維修品質外,同時也建議內政部儘速建立一專職、專責、有效的飛安監理機制,改善公務航空器飛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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