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遭其他家屬領走,無法達到民眾當初投保目的消息頻傳,對此金管會去年已函釋解決。信託公會表示,信託結合保險的機制,除可保障遺孤外,還具有保障遺老、安養、安定社會的功能。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2018年起我國老年人口比例預期將超過14%,正式從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而高齡者面臨財產規劃不知如何著手,面對子女爭產、金融詐騙或是失智失能的情況下,財產安排更是不知所措的消息時有所聞。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說明,其實壽險業非常適合利用長期深耕客戶的經營優勢來發展信託業務,包含確保老年經濟安全的安養信託及實現遺族照護的保險金信託等。
呂蕙容分析,壽險業保險金信託業務開放已久,但迄今案件不多。而去年10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明確函釋,只要要保人生前與保險公司有約定同意放棄對受益人及變更契約的處分權,保險公司就可以依約定辦理,讓保險金不會被監護人領走,真正可以匯入信託專戶,解決大部分保險金信託實務問題。
簡單來說,高齡者為照顧自己老年生活而辦理保險時,可以與保險公司約定好,未來要將保險金匯到信託專戶照顧自己,並約定同意放棄對保險受益人及變更契約的處分權,如此當老年人發生失智或失能時,監護人也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變更保險契約改變高齡者原來的意旨,讓保險金真正匯入信託專戶,保障老年安養的目的。
信託公會表示,現階段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現象,搭配長期照護保險的保險金信託更符合老人財產信託規劃的需求,包含照顧委託人本人、年長父母或未成年,以及身心障礙子女,保險金信託具有照顧遺孤、遺老、安養、安定社會的功能,有積極推廣的必要性。
呂蕙容說,除了信託結合保險外,未來信託結合長期照護、信託結合安養機構開發經營等,都將有機會規劃發展,在高齡社會下發揮信託的加成效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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