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農舍及農業設施審查草案,農委會不認同;宜蘭縣讓步,同意農舍與農業設施面積分開計算,但仍主張農舍不必臨路臨側,代理縣長陳金德今天說:「今後我負全責。」
宜蘭縣政府去年擬訂「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其中「農舍加上農業設施不超過農地40%」,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質疑牴觸母法「農業發展條例」,認為農舍跟農業設施若合併計算,恐擴大農舍興建比例,危害糧食生產。
經過縣府與農委會多次溝通後,宜蘭縣農業處將草案一分為二,今天在縣務會議中提出「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專案報告,未來將回歸母法,將農舍與農業設施分開審查。
根據兩要點,宜蘭縣的農業用地,申請興建的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1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的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
至於農舍配置,應依循農委會來函附件的經營計畫書格式指導申請人,以矩形配置於農地的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的適當位置,但限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40%範圍內。」
代理縣長陳金德說,如果農民認為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不願選擇臨路臨側,主管單位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強制要求,因此農舍可尋求適當位置。
陳金德說,農舍跟農業設施應集中配置,且在臨路地界線起縱深40%範圍內,這樣除了可以避免農舍蓋在田中央,也可避免農地破碎化,也表達地方需求,爭取因地制宜。
陳金德表示:「審查作業要點預定2月1日公布實施,今後我負全責。」農舍尋求適當位置除可避免車禍,也不影響隔壁農耕的日照,合情、合理、合法,這不是放寬版的宜蘭農舍,縣府未來也會嚴格審查把關。
他並說,宜蘭縣農地政策基本上並沒有與中央不同調,都依循中央法規與農委會行政指導,從未改變,但農委會來函附件的經營計畫書只是行政指導,並未具備法律位階。
對此,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強調,農舍臨路臨側,是落實農發條例等法律規定,若宜蘭縣自訂要點違反規定,可發文要求修正。
李退之說,農舍若是蓋在田中央,恐怕有排污、人車出入等狀況,對生產環境的影響「值得商榷」,而且「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他並說,「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也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的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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