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去年和慶富造船公司解除獵雷艦案合約,公共工程委員會9日公告,慶富從10日開始起1年內為「拒絕往來廠商」。
海軍於去年12月13日正式和慶富造船公司解除獵雷艦案合約後,日前國防部依據海軍司令部所提「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後,今年1月8日發文給工程會,依規定將慶富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工程會9日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公告,將慶富列為拒絕往來廠商1年,生效日為1月10日。也就是說,慶富在這1年內,不得再投標政府工程。
至於國防部何時對慶富提出告訴及求償事宜,國防部官員表示,國防部會對慶富提出違約告訴及求償,詳細金額及提告時間,律師團正在進行精算程序。
國防部在去年12月 13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慶富因違反契約附加條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及第8款「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書面通知起10日仍未改正」等規定,已達解約條件。
國防部依海軍呈報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違約具體事證,按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正式函告通知慶富解除獵雷艦採購案契約。
國防部向工程會提出慶富停權的理由指出,國防部於2017年12月15日以國採驗結字第1060007006號函通知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核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2、13款所列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國防部指出,慶富於2017年12月16日接獲國防部通知,依政府採購法102條規定,慶富未於接獲通知次日(即2017年12月17日)起20日(即2018年1月5日)內向國防部提出異議,因此國防部依法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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