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權益,擬修刑事訴訟法,讓被害人的親友或社工人員能在法院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也要增加被害人在法院準備及審判期日在場及陳述意見的權利。
此外,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產生懼怕或憤怒情緒,法官可依職權或根據被害人聲請,綜合考量案件需要,在法庭內使用適當的遮蔽隔離措施。
司法院今天上午舉行「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記者會,對外說明初稿內容。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在訴訟參與制度部分,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例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要提高被害人的參與程度,使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的進行、案件偵辦審理的內容及結果,並能及時的陳述意見,讓法官能聽見被害人的聲音及了解被害人的觀點。
保護規定上,呂太郎說適用於所有案件類型,重點在於透過制度的設計,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名譽,避免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並透過引進調解及修復方案,以真正滿足被害人的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
初稿內容指出,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可以行使下列權益,包括選任或指定代理人、閱覽卷宗、準備及審理期日在場及陳述意見、對證據表示意見、詢問被告以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則有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隱私保護、遮蔽隔離與陪同等措施。
出席記者會的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委員林坤賢說,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成為被害人,很高興檢討訴訟程序中,給被害者刑事訴訟參與的權利。
林坤賢指出,觀察草案初稿內容發現,被害人個人隱私的權利被盡量落實,也可以聲請律師閱卷,有機會對證據表示意見,但仍有一些核心情形未碰觸到。包括保全證據、被害人能否對證人行使交互詰問、被害人能否有獨立上訴權利,這些問題留在以後再來看,先求有再求好。
林坤賢也說,律師在訟訴程序中可以維護被害人權利,但不是每名被害人都有錢請律師,因此法律扶助法一定要配合修法,修復式司法機構及人員也要培訓,完備配套措施。
出席記者會的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監察人傅馨儀說,法扶會做內部討論,盡快配合這次修法納入法扶董監事會議議程,進行搭配協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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