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二審遭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不備,尚有事證未釐清,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審理。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李全教被控於民國103年間,於8月、9月、12月,先後3次行賄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請求支持李全教參選議長。
李全教被控於103年8月輾轉向谷暮.哈就表示,願提供新台幣100萬元政治獻金;103年9月,李全教透過時任其助理的卓華民轉達,將提供谷暮.哈就企業家贊助;103年12月,李全教另透過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向谷暮.哈就表示願以「先給一半,選後再給另一半」做為對價。
李全教一審被依共同行求賄選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李全教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同案被告卓華民、吳春成,各判1年8月、8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對於同樣未說明清楚金額的「先給一半,選後再給另一半」、「企業家贊助」,認定前者是預備行賄,後者是著手行賄,法律評價前後不同,判決理由矛盾。
另方面,二審認定,吳春成自行決定為李全教預備行賄,此部分判李全教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吳春成事先未與李全教謀議,何以敢自主決定賄選條件?二審就此未詳察究明,理由不備。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李全教、卓華民、吳春成的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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