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勞工作業防護安全,標檢局自明年1月1日起將擴大安全鞋及防護鞋檢驗範圍,並呼籲消費者選購時確認商品性能,且不應僅以具安全鋼頭的一般鞋類代替作業用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勞工為避免於工作場所因意外事故造成危害,應穿著適當防護用具,其中安全鞋及防護鞋部分,標檢局參考國際標準(ISO)制定國家標準CNS 20345及CNS 20346,以更完整的評估安全鞋及防護鞋性能。
標檢局原本僅就全橡膠及全皮革製產品執行強制檢驗,明年起將配合新設國家標準,將檢驗範圍擴大至以裝有護趾片的皮革及其他材料製成,且於進口報單、包裝、型錄、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上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為「具安全鞋或防護功能之鞋類」、「符合安全鞋或防護鞋相關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之鞋類」或「供勞工工作(作業)使用之鞋類」產品。
標檢局提醒,不同類型工作場合所需性能不同,如耐燃油性、鞋跟部能量吸收性、抗靜電等,標檢局皆訂有相關標準,消費者可確認商品檢驗標識,視需要選購。
此外,由於部分勞工可能會因較輕便,選用具安全鋼頭(護趾片)的一般鞋類作為工作用鞋,標檢局呼籲,安全鞋、防護鞋與一般鞋類穿著目的不同,建議勿以一般鞋類代替安全鞋。
標檢局表示,107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生產前述列為應施檢範圍內的商品,皆須符合CNS 20345或CNS20346規定的護趾片內部長度、耐衝擊性、耐壓縮性、防洩漏性、防滑性等要求,發現有逃檢情事者,依規定將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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