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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納勞基法 勞動部須考量相關配套


發佈時間:2017/11/10 14:33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10 14:45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黃致翰今天要求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且不該再拖延。勞動部表示,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須同步考量工時及相關醫療制度調整等配套措施。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揭露現行醫師勞雇契約中的三大漏洞,控訴主管機關的不作為,讓醫師成為勞基法基本權益的棄兒,遇上勞資爭議無法伸張。呼籲政府正視當前的畸形契約亂象,醫師納入勞基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

 

黃致翰說,勞基法第15條之1有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時,若含有違約金的部分,必須要有合理性與必要性;但醫師在沒勞基法的保障下,契約中就普遍存在違約金的規定,醫院利用違約金來綁住醫師,讓醫師失去在勞動市場移動的自由。

他也說,勞基法第9條有規定,連續性工作都必須簽署不定期契約,雇主沒有充足理由是不能解雇的,但醫師未受到勞基法保障,普遍醫院與醫師簽的契約都是定期契約,合約明白記載期限,因此要開除醫師是不需要理由,只要時間一到就可以,也不需給予資遣費。

與會的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郭伃婷則說,契約裡常見不平等的地方,還包括調動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讓醫師無從拒絕、被迫犧牲家庭生活,也無法提高需要長期追蹤舊病人的照護,凸顯無勞基法的多重不利。
 

受邀出席的國立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劉梅君表示,醫師與院方之間就是僱傭關係,但這麼多年來醫師都無法適用勞基法,這是非常不公道的,所以醫師納勞基法是一定要做的。

勞動部表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政府至為重視。但因醫師之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養成時間長,且與病患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對於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必須同步考量工時及相關醫療制度調整等配套措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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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勞基法#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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