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拍攝兒少性交、猥褻照片、影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從原本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從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也提高到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從原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3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變,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5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院會上午順利二讀、三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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