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明定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主動公開。
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的權益,且對收住失能者的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的機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但須交黨團協商。
初審條文明定,未來長照機構法人所登記的財產總額或該法人所設立機構的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外,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主動公開。
為鼓勵及輔導已設立的長照機構轉型,初審條文也明定,長照服務法所定的長照有關機構,在本條例施行5年內,依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長照服務使用的土地無償轉移給長照機構法人作原來用途,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為長照產業發展及留才攬才,初審條文明訂,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期會計年度收支結餘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另應提撥10%以上辦理社會福利、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但對於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總床數達600床以上,歸衛生福利部管理,朝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而針對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組成及相關罰則,朝野立委仍未有共識,保留送協商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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