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聘僱及居留期間由3年增加到5年及租稅優惠。
據初審通過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簽證、居留、保險、租稅與退休等待遇。
初審通過草案明定,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學校延攬外國教師則向教育部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不需透過雇主,申請自由轉換工作的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4證合一「就業金卡」,放寬外國專業人才聘僱期間由3年延到5年,廢止每年須在台183天規定。
租稅優惠與退休保障部分,外國專業人才年薪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可享3年半數免計綜合所得稅;受聘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教師,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可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受聘從事專業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受聘顧任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規定,並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鬆綁配偶、子女居留規定部分,草案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配偶、未成年子女及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如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不受全民健康保險6個月等待限制,隨即可納保。
草案明定,開放尋職簽證,讓外國專業才人可到台灣尋職6個月。
會中通過附帶決議,尋職簽證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備查,須於實施後視人才需求申請狀況,評估檢討尋職簽證核發人數,每年滾動專案檢討。
此外,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準用草案相關規定。
至於草案中有關實習簽證部分,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美伶會中表示,重新檢視後,為避免誤解及配套還沒給國民信心前,願先刪除草案中有關實習簽證條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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