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律師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判決結果也會產生另一股壓力,促使立法部門須趕緊處理修法相關議題。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
其中包括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對於判決結果,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但因為在考量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情形,才會判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黃帝穎說,這個判決也告訴這些爭取婚姻平權的團體,因為立法者還沒通過修法,尚無法落實大法官釋憲對於婚姻平權的意旨,他們在行政、司法機關仍會碰到依法執行、審判的情況,到處碰壁的情況下,這個壓力會回到立法部門,要儘速做出符合大法官解釋的一部法律。
律師許秀雯則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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