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二審定讞之輕罪,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列席,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周春米提案指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以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
周春米表示,但若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因二審判決經宣示後即確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沒有依循通常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因此提出修法,以符合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的精神。
司法院提案也指出,大法官在7月28日做出的釋字第752號解釋中宣告,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呂太郎表示,因此可提起上訴的案件量,從大法官解釋後,案件共有66件,過去每年平均約有300多件。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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