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今天說,對於法院駁回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請求登記結婚訴訟案,感到非常遺憾,將與當事人、律師團商議是否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方敏及林于立等3對同性伴侶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至於原告請求法院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許秀雯說,這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法院認為大法官解釋748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因此撤銷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敗訴部分,許秀雯指出,法院以尚未訂定相關法令,釋字748號的二年期限也還沒屆滿,無法命令戶政機關進行同婚登記,對此她感到相當遺憾。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指的二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仍然必須矯正違憲的錯誤,今天已存在不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明顯違憲錯誤,明確簡單的矯正方法,就是准許登記。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並未要求同志伴侶二年內不得登記結婚,這二年中,行政、司法仍有捍衛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
許秀雯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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