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嫌逃稅及偽證罪,昨遭花檢追加起訴。傅在86年間以投資股票為業,與名人黃宗宏等人炒股,衍生「凱聚」案,因共同使用他人帳戶炒股難認定,在法院纏訟17年。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傅崐萁綽號「小傅」,於民國86年、87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在他當時位於台北市的住處設置盤房,並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下單買賣。
判決指出,傅崐萁被控與時任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及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集資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公司上市股票。本案審理範圍也包含黃宗宏等人炒作台鳳股票,卷多繁雜。
黃宗宏與傅崐萁歷審均被判處有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於102年8月底宣判,合議庭指出,全案起訴後,自89年2月18日起繫屬法院,至今已逾13年,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及速審法減刑後,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黃宗宏4年徒刑;傅崐萁則被判處3年徒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4年8月底宣判,黃宗宏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傅崐萁部分,則因證人指提供傅崐萁買賣股票的銀行帳戶,是所有墊款戶共同使用,並非僅傅崐萁使用,更二審未詳查清楚,且檢方起訴傅崐萁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等4檔股票,更二審僅認定凱聚、昱成、長億成立犯罪,華隆部分漏未裁判,因此撤銷原判,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收案後,多次開庭進行準備程序,11日下午3時再開庭,傳喚傅崐萁到庭續行準備程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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