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比例更明確化,台北市都更處宣布都更自治條例第19條第5項第1款由審議制改行政審查制,並訂定四項評定標準,副市長林欽榮今天說,預定年底施行。
台北市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開發再利用,訂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但第19條第5項第1款因屬審議制,讓實施者申請都更案時,審議時間冗長,導致都更案充滿不確定性。
都市更新處舉行記者會說明未來修法計畫。
處長方定安說,自治條例規定都更容積各項獎勵皆有明確評定標準和計算公式,但第19條第5項第1款規定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向等內容的核發額度比率,須經由都市更新審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屬審議制,因裁量空間大,除影響容積獎勵增減外,對實施者、地主增添不確定性風險。
都更處為增加都更案的穩定度,把審議制改為行政審查制,並訂定四項評定基準,包含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型建築,且分列細項和比例。
方定安表示,未來改為行政審查制後,會以檢核表方式提供實施者評斷,再由專業建築師檢討相關簽證內容,最後交由都更審議會查核。
出席記者會的副市長林欽榮說,業者執行都更案時,常因條文中的第5項第1款感到無所適從,也間接影響權利變換時程,像有都更案因規定導致申請時間長達8年,因此擬定修正「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林欽榮表示,修法後除讓都更案有明確容積獎勵額度及比例外,也使獎勵項目更多樣化,讓都更容積獎勵可精確估算,提升審議效能,相關修法條文會先送至法規會審查後,再提報市政會議,預定今年底發布及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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