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認為遠雄大巨蛋未按圖施工,104年5月祭出停工處分;遠雄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北高行今天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其餘駁回,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政府在民國104年5月20日,勒令大巨蛋停工;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
北高行新聞稿內容提到,遠雄未按圖施工部分,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等79處,北市府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了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外),適法有據。
北高行表示,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才能准予變更設計;然而,這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北高行指出,根據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依據大巨蛋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的必要性,原處分要求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北高行表示,本案是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因此,停工處分的效力及執行規模、範圍,不僅影響遠雄的商業利益,更攸關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北市府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範圍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避免重大危難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此外,大巨蛋工程確實有公安虞慮,例如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因此,在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的必要性。
綜合上述,北高行今天判決,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部分,因不符比例原則,遠雄請求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但逾此部分應予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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