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糧食平白浪費或丟棄,有立委提議,要將「賞味日期」,也列為包裝食品的強制標示項目。也就是過了賞味期,卻還不到保存期限的即期食物,可以用特價販售的方式,或捐贈給社福團體,來讓食物,可以真正拿來吃,而不是拿來丟。
台灣食品規範標註有限期限,而日本進口商品則常見所謂的賞味期限,兩者不同嗎?
包裝食品除了製造日期,另外賞味期限之內,代表食品能保持最佳品質,維持原本美味,但過了還是能放心食用。然而到有效期限保存得當,或許還能吃,但就開始有變質風險。
輔大食品科學系主任蔡宗佑表示:「日本進口的食品或國外進口的食品,進口商沒有辦法提出證據來說明,它的有效日期的話,那就以它的賞味期限訂成有效日期。」
期限縮短,明明食品沒問題卻得銷毀造成浪費;或者有業者偷偷改標再販售,想減少損失。因此現在立委準備提案修法,將賞味日期同樣納入強制標示的項目,也就是有賞味期限亦有有效日期。
如此一來,業者更容易將即期食品,有機會打折販售吸引購賣,或是捐贈出去,減少食物浪費或丟棄。台灣每天丟棄廚餘至少4600噸,在全球糧食危機,悄悄出現的當下,減少食物浪費的腳步,必須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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