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間自主都更,內政部今天通過重建案每案補助上限由500萬元提高到800萬元,並放寬產權複雜或基地特殊個案,得不受800萬元額度限制,且增加補強設計項目的補助。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修正通過的條文明訂,以「重建」方式辦理者,除可依所有權人數分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費用,上限新台幣500萬元外,進一步增加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費用,上限300萬元,因此申請辦理都更重建者,最多得申請800萬元補助。
條文規定,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除可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費用外,個案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也可提高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補助經費的50%增作補強設計項目,以透過完整補強設計圖說,作為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修復補強工作的參考。
為擴大都市更新補助效益,增訂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400人等具特殊情形的重建案,經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審查同意者,得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補助規定的限制。
為降低民眾自主更新財務負擔,增訂地方政府得視地方財力狀況,額外增列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補助經費及比率,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提供相關補助,以加速自主更新事業推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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