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指控清大教授彭明輝發文毀其名譽,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彭明輝是對公益事項表達意見,非僅涉及私德,昨日判彭明輝免賠、免道歉,全案可上訴。
北院判決書內容提到,彭明輝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在他的「清大彭明輝的部落格」,發布一篇名為「在柯P身上看見陳水扁的影子」的文章,事後又經某網站重新編排文章,標題改為「阿扁和柯P都重用他!民進黨裡我最鄙視、痛恨的張景森」。
張景森主張,文章內容中指他在前總統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進入北市都發局,在台北市14號、15號公園拆遷案,發生翟姓老翁自殺案件時,冷血說出「不拆也會死」,也罵他是「沒有人格的人」。
張景森強調,他不是台北市14號、15號公園拆遷案的政策決定、補償費發放及拆遷及居民安置等事項的主導者,「不拆也會死」等語是在安置會議上所說,會這樣說,是擔心居民不盡快搬遷會有生命顧慮等。
張景森認為名譽遭彭明輝侵害,提告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登報道歉。
彭明輝在庭訊則強調,張景森是國內知名政治人物,所有的言行及施政表現,應用最大的容忍來接受監督;當時會這樣說,是要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人事任命提出建言,提醒柯文哲疑人不用,屬主觀意見表達,應受憲法保障,這也攸關公共利益。
北院開庭審理後採信彭明輝的主張,認為彭明輝沒有不法侵害張景森的名譽,因此7月31日駁回張景森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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