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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領養子女 暫不處理代理孕母


發佈時間:2017/07/19 16:16
最後更新時間:2017/07/19 16:16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行政院今天召開同婚法制化會議,會中對同性婚姻領養子女議題尚無定案,但代理孕母部分,因國內尚未合法,有共識暫不處理。

大法官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行政院6月起每週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議,對同性伴侶的結婚年齡、同居義務等法律條文都迅速獲得修法共識;但專案會議近期先因前瞻計畫紛擾而停開會議3週,今天的會議則對於同性婚姻收養子女議題無共識而卡關。

據了解,會中討論的同性婚姻收養子女分為三個層面,第一是繼親收養,第二是共同收養,第三則是人工生殖的收養。

「繼親收養」是指生父或生母離婚後,帶著小孩再婚時,由再婚對象辦理正式收養程序。若同性戀者前一段婚姻與異性結婚而育有子女,與同性再婚後,就有「繼親收養」的需求。共同領養是指同性婚姻的伴侶共同領養孩子;人工生殖則是指女同性戀者藉由精子銀行,進行人工生殖後的收養。
 

政院官員指出,由於「繼親收養」的孩子與同性伴侶其中一人有血緣關係,加上再婚配偶進行繼親收養仍需前配偶同意,若比照異性婚姻的規定,反同團體也沒有太大的反對意見。

但對另外兩種收養方式,都影響到反同團體對「家庭」傳統觀念的認知,反彈聲浪很大。因此同婚領養議題暫無共識,政院指示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繼續研議,再行討論。

至於代理孕母部分,政院官員說,因為國內現在本就不允許代理孕母,所以同性婚姻中暫不處理。(中央社)

#同婚#領養#定案#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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