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今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縣府表示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審慎評估是否提起上訴。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判雲林縣政府需賠償達榮公司新台幣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
雲林縣長李進勇為維護縣府權益,於105年2月間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經爭訟一年多,歷經多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今天二審仍敗訴。
台南高分院表示,由於補正環評非仲裁判斷應負責任,且契約已遭達榮合法終止,無補正義務,由於無補正義務,因此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訴訟費用由雲林縣政府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李進勇表示,達榮公司於90年間辦理環評時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的事實,環評因此被撤銷。其後更仗恃仲裁判斷書對縣府予取予求,卻對縣府要求應依雙方契約履行補正(包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檢修試運轉)等責任均不聞不問,惡劣至極。
他說,垃圾問題一直是雲林縣的夢靨,自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設施閒置以來,垃圾堆置量最高達3萬2000公噸,對於二審敗訴,李進勇除了表示遺憾之外,也表示縣府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審慎評估是否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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