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內政部表示,未來住都中心將落實總統社會住宅政策,推動都更及協助管理社會住宅,並受立法院、內政部監督。
內政部指出,考量管理社會住宅及推動公辦都市更新,需具備高度專業智識且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同時須兼顧社會正義、維持其公益性,參考與相近亞洲日本、韓國和香港案例,制定專法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行政法人,推動都市更新及管理社會住宅業務,以賦予住都中心自營能力及創造規劃範圍內的最大經濟效益。
內政部製作住都中心懶人包,說明其主要任務是受託管理社會住宅、閒置土地再利用及推動舊市區和策略地區都市更新。
根據設置條例,住都中心設董事會11至15人,監事3至5人,任期4年,專任董事長1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
內政部指出,住都中心有7大業務,第一、管理社會住宅的租賃及管理。第二,整合都市更新事業,釐清範圍內涉及權利人關係。第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個案,予以規劃施作。
第四、公開評選實施者。第五、營運管理都市更新事業及公益設施,如公共托老中心、圖書館等。第六、投資,為提升本中心營運效能,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第七、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的教育訓練,如民間社區都更知識宣導、推廣。上述業務,每項均得與民間團體、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合作。
內政部說,住都中心將主動公開資訊、不代拆不徵收、廣與各界專業合作,並且受全民、立法院、審計及內政部監督,以創造需求為導向的開發模式,鼓勵相關產業投資開發,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復甦傳統產業沃土,達成住都中心使命。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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