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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了又犯!3起詐騙集團 依「組織犯罪」移送


發佈時間:2017/05/29 12:24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29 12:40

詐騙集團一騙再騙,就是因為刑責太低!現在立院三讀修法通過,詐騙集團只要有3人包含未成年涉案,都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移送,刑度也增加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希望有效遏止詐騙集團被逮後,重操舊業!


 

詐騙集團成員一見到警方上門,拔腿就跑!但哪都跑不了,警方直衝機房,查獲電腦、教戰手冊等犯案工具,立刻人贓俱獲,這是今年五月,刑事局和泰國警方聯手逮捕詐騙集團,也是第一起被以「組織犯罪」移送的海外詐騙集團。

這回被抓的9名台籍人士。回到台灣得面對的,不再是刑法的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而是新修訂的法條組織犯罪條例,對象不再限定原本印象中的黑幫組織,新法規定新加入詐騙集團,主嫌可處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成員或車手有6個月到5年以下徒刑,比以往車手大都被判刑6個月,刑度增加不少!

當中還新增「3人以上包含未成年人」,也會被重罰!讓主嫌別再找少年當車手躲刑責,警政署指出,目前有3起詐騙案件用這法條移送,希望這法條修訂後,往往詐騙集團大賺黑心錢,被抓只要易科罰金了事,現在修法加重刑責,嫌犯別為了領幾萬元,還得坐牢賠上百萬,來遏止詐騙集團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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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三讀#組織犯罪#修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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