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宣布,食品容器凡是含塑膠材質且會直接接觸到食品者,7月起得依法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像是保溫杯蓋、防油的鹹酥雞紙袋等,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300萬元。
根據現行規定,一次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可重複使用的塑膠水壺、奶瓶、餐盒等,都須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避免塑膠食器遇熱釋出毒物。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今天表示,近年發現不只是塑膠製的產品有溶毒疑慮,不鏽鋼保溫杯、玻璃保鮮盒的杯蓋及上蓋的塑膠環也會直接接觸到食物,另像是小吃常用到的鹹酥雞紙袋內層也有塑膠淋膜,但過去因未強制規定,廠商標示時有時無。
林蘭砡指出,為避免民眾把毒素吃下肚,去年4月18日已公告修正相關規定,未來製造的食品容器,凡是和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都應依食安法第26條,如實標示產品資訊。
林蘭砡說,標示新制包括鹽酥雞紙袋、保溫杯、玻璃保鮮盒以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筷、湯匙等通通納入,必須在最小販售單位或本體上,標示使用的材質、耐熱溫度,同時讓消費者知道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是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食藥署呼籲,標示新制7月1日起上路,未依規定標示的業者將依法要求業者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產品將沒入銷毀,並可對業者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也提醒,清洗保溫杯及保鮮盒時,應注意把上蓋的塑膠環拆下清洗,一旦塑膠部分已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等情況,應更換新品,不要再繼續使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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