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樹團體等不滿台北市政府通過「大巨蛋案」的都審案及核發建照,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駁回護樹團體等之訴(主張),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林啟東、林思甄、吳怡蒨、游藝、潘翰聲、羅嘉明、李財久、陳金花等10人,對大巨蛋案的環評審查結論、都審案及核發建造執照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中,駁回上訴確定(即認環評審查結論合法),並廢棄撤銷部分訴願決定,將關於都審案及建造執照的爭訟,發回北高行更為審理。
北高行認為,本案的都審會委員,對於大巨蛋案,並無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至於都審案是否悖離以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之目標?應由北市都審會就開發案內容整體觀察,做綜合評價判斷,難謂都審會就體育園區應以體育為主、商業設施為輔的事實認定或涵攝,係具違法瑕疵。
北高行指出,松菸細部計畫構想是「得」於沿光復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於該範圍興建,亦未見護樹團體等所稱就商業設施設置地點,刻意排除忠孝東路側。
至於建照部分,北高行並未採信護樹團體等的主張,也認為由參加人徐少游擔任系爭建照的設計人,並不影響系爭建造執照之效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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