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占領立法院案,檢方起訴認定集會首謀為蔡丁貴,但台北地院今天就全案判無罪並指出,無證據顯示蔡丁貴是主謀,且警方密集舉牌4次要求解散,不符比例原則為有瑕疵行政處分。
台北地檢署以煽惑他人犯罪起訴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蔡丁貴等9人,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林飛帆、蔡丁貴、李惠仁等11人,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蔡丁貴,以侮辱公署起訴蔡丁貴等3人。部分人員涉犯多罪,檢方共起訴22人。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22人無罪。北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受命法官文家倩就立法院外的滋擾行為做出重要認定,就本件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的比例原則部分,審酌當時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在立法院內外聚集以表達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是屬表現自由的行使,這攸關於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為的意見表述,在集會秩序還算和平,現場也沒有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警方以其優勢警力掌控現場秩序及維護安全。
蔡丁貴及群眾的集會活動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尊重他們的表現自由,國家更應予以尊重,給予最大限度表達意見自由空間。
但是這次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且於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未讓蔡丁貴及群眾充分表達,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為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另外無證顯示蔡丁貴為占領立法院集會的首謀,因此判蔡丁貴無罪。
蔡丁貴要求2人拆下立法院銜牌,銜牌後來遭到其他民眾踩踏及潑灑液體部分,北院認定與侮辱公署構罪要件不符;蔡丁貴、李惠仁等人被控推擠員警、向員警亂丟東西及抓傷員警頭部等攻擊警方行為,北院也認定罪嫌不足,未構成妨害公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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