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預計這個會期完成三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朝野協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完成初審,初審草案規定,犯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對於犯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罪,草案規定,亦同。
初審條文草案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或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在規定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草案規定,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規定所簽訂的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的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重大犯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為限。
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裁示,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處理,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預計這個會期內可完成修法。(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