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讓特偵組走入歷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發布新聞稿指出,廢特偵組可避免檢察組織上的疊床架屋,並回歸刑事訴訟制度的運作常軌。
民進黨團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以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同法第62條之限制,相關條文修正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刪除條文中的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的法律授權依據,並修正其餘現行條文內容。
民進黨團指出,對於檢察機關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原本刑事訴訟法上對這些處分設有救濟制度,即「告訴人聲請再議制度」與「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制度」,但特偵組在組織上既隸屬於最高檢,已無上級檢察機關,也就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的再議制度予以救濟,這項缺漏有礙於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本旨,因此設立在最高檢的特偵組有廢止或調正的必要。
民進黨團表示,有鑑於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與韓國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的實施成果不彰,且發生與特偵組相類似的政治上紛擾,後續也相繼廢除該等組織機制,這次修法參考日本針對貪污瀆職、大規模逃稅與經濟犯罪等事件,設立地方檢察署層級「特別搜查部」經驗,將原本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第3項明定特偵組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得借調他機關專業人員協助的權限,改隸為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權限,一方面避免最高檢特偵組與法務部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建構的案件稽催管考制度脫鉤,另一方面避免前述特偵組設立在最高檢無從再議救濟的制度缺憾。
民進黨團認為,這次修法可避免檢察組織上的疊床架屋,並回歸刑事訴訟制度的運作常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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