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確定走入歷史。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人認為,特偵組的設置,是期許得超然公正偵辦高官貪瀆案件,但是綜觀自2007年以來的運作情形,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不僅有違創設之目的,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的不信賴感。
李俊俋提案指出,現今檢調體系中唯有特偵組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為求檢調體系的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因此提案「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將原條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執行該審級檢察官職權,不受第62條限制。條文規定,自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
全案中午經過2次表決,民進黨團都以66票對23票勝出,全案完成三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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