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講任何歧視族群的話,可能要坐牢,現在有立委提案,在刑法中增修所謂的「族群挑撥罪」!意思是,只要任何人有煽動族群的言論,就必須受到刑法規範,最高求處1年徒刑!只是挑撥的定義為何?會不會造成更大爭議?現在引發質疑。
地下電台聽眾:「至少引蛇出洞,看出來有哪一些人,根本是做中國的走狗。」
這樣的話,以後要出口前,最好再想一想!因為這樣的言論,未來,可能讓你吃上官司。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這種(社會氣氛)推波助瀾,族群的分裂作祟,這個非常令人憂心,所以在刑法167條,我就加一個族群挑撥罪。」
就是認為現在台灣政治人物,充滿太多煽動族群的言論,跨黨派立委聯署提案,要在刑法妨礙秩序罪中,新增族群挑撥罪!明定對於任何族群、種族、不同膚色,甚至不同宗教的群體,都不能出現汙辱,或誹謗性文字以及言語,否則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意良好,但法案還沒出門,就遭到可能箝制言論自由的質疑。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誰來決定什麼樣的言論,才算是(挑撥)?這根本就,已經違反了百分百言論自由。」
賴士葆:「我們憲法第七條就規定,基本上就是種族平等,德國也有類似這樣的法,在裡面訂著。」
目前這個法律修正案,已經完成連署,準備進入審查程序。但德國的他山之石,放在台灣社會的框架中,接受度會是如何?有待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