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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大老婆復仇」!政院拍板《遺贈稅法》修正 受贈人按比例分擔

記者 陳正敬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30 12:3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30 12:33
行政院會今將通過《遺贈稅法》修法,俗稱「大老婆條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行政院會今將通過《遺贈稅法》修法,俗稱「大老婆條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行政院院會今(30)日拍板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俗稱「大老婆條款」。

防「大老婆復仇」 遺贈稅修法

依最新修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等)的財產,應依各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的比率,計算出各自應負擔的遺產稅。此時,各受贈人即為納稅義務人,且繳納義務以該次「受贈財產的價值」為上限。

此次修法源自於憲法法庭在2024年的釋憲案,一名陳姓男子除元配及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6歲的非婚生子女,去世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原配,死亡前2年贈與被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税總額達5700萬元。過世後元配和親生子女發動大老婆的復仇,拋棄繼承,將高額遺產稅落在非婚生女童。憲法法庭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及參考各界意見,該部擬具上述稅法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下稱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另外,財政部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遺贈稅#大老婆條款#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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