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貿辦公室前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因病離世,傳出生前遭行政院總談判代表楊珍妮職場霸凌,行政院調查後認為構成職場霸凌,總統府在本月初發布總統令,將楊珍妮政務委員職務免職。對此,監察院今(29)日也表示,楊珍妮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並於攸關國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經貿談判場合、接待重要訪團,限縮重要團隊成員出席會議提供輔助之空間,,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院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楊珍妮刻意弱化顏慧欣
監察院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指出,被彈劾人楊珍妮自顏慧欣就任副總談判代表起,多次以冒犯性之言語公然否定顏員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於經貿辦所負責之多項業務中,蓄意弱化顏員之角色及參與程度,或刻意不提供其完成主責業務所必要之協助人力,對其形塑出不友善之職場環境,令顏員備受壓抑而無法施展其長才。監院指出,於顏慧欣初到任經貿辦之際,即以不友善之方式對待。並曾數度於公開場合否定顏慧欣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甚至對其建言給予嚴厲斥責之回應,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同時,楊珍妮指派共用秘書協助顏慧欣長達近1年,復指派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兼辦其他業務,致顏慧欣實質上無專任秘書可專心協助其庶務工作,徒增其原已繁重之工作負荷。
監院也指出,在台美對等關稅等經貿議題赴華府與美方進行實體磋商期間,楊珍妮有意排除亦隨團前往之顏慧欣等協助之團隊成員進入談判現場而為實質之參與,顯見被彈劾人在參與談判事務過程中,確實有意排擠相關重要輔助人員進入會場,及不願與談判團隊成員分享談判核心資料等情事。
監院提到,楊珍妮在經貿辦接待「印太/新南向記者團」時,突以未被告知有該項行程而發怒,經同仁出示相關簽呈後,則又改口斥責事前與談擬答資料未讓其過目,顯示楊珍妮習慣性採取高壓威嚇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須忍受其情緒化表達之壓力;又臨時藉故抽離原訂共同出席記者團接待會之同仁,卻未同步與主要接見人員顏慧欣溝通,致其缺少重要陪同人員輔助,任令其須獨自面對記者團各項提問壓力,足見未給予顏慧欣應有之尊重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