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和陳崇美之間的桃色糾紛,從12年前的高等法院判決書中,也間接證實兩人關係的確不尋常,像是郭台銘雖然否認和陳崇美同居,判決書上卻明白指出,兩人曾經同居5年;另外,郭台銘認為對方是恐嚇,法官也認定是感情糾紛,從判決書上仔細分析,有諸多疑點,郭台銘並沒有正面回答。
12前的判決書,讓原本塵封的桃色糾紛,浮上檯面,郭台銘在記者會上,否認兩人同居,不過判決書上,可不是這麼一回事。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96.04.22):「我絕對否認一句話,同居5年,我太太是來來回回跑,飛航紀錄你們都可以查的到。」
判決書上寫著,陳崇美趁郭台銘妻子赴美之際,搬進郭台銘住處,與他同居,後來陳崇美發現郭台銘有意分手,才請人裝了針孔攝影機,拍下私密鏡頭,郭台銘把這段關係,定位是逢場作戲。
郭台銘(96.04.22):「我在酒廊認識,逢場作戲,當初她是一位酒廊上班小姐,我很不高興的是,我覺得不太合理的是,我不能講是淑女一樣。」
不過判決書上,卻指出一段錄音可以證明,郭台銘曾經勸陳崇美,想開一點,會給她一筆錢;這就是法官認定的口頭分手協議,判決書上明白指出,陳崇美幫忙提供資訊,好讓郭台銘的公司股票順利上市,之後郭台銘承諾要給他5%的股權,不過股權說卻讓郭台銘,不能接受。
郭台銘(96.04.22):「報導了什麼給5%,公司價值多少錢啦,我是覺得說,再這樣傳下去的話,所以我今天認為有必要,所有的東西所有的報導,如果沒有根據的話,我一定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
在郭台銘眼中,是恐嚇取財,高院法官卻認定是感情糾紛,只在偷拍的部分,判決陳崇美和徵信業者強制罪,這段糾纏在富商和女人之間的故事,看來還無法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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